(2017)浙0784民初547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陈忠德与浙江素氢泉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忠德,浙江素氢泉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784民初5476号原告:陈忠德,男,1954年6月30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委托代理人:陈倍君,上海明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浙江素氢泉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永康市总部中心金松大厦25楼。法定代表人:吕仁龙。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忠德与被告浙江素氢泉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忠德于2017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被告浙江素氢泉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所有的素氢泉氢水生成机1286台。保全价值人民币90万元。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陈忠德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告浙江素氢泉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所有的素氢泉氢水生成机1286台。保全价值人民币90万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在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卢志峰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朱冰洋永康市人民法院送达回证案号(2017)浙0784民初5476号案由劳务合同纠纷送达文书名称和件数民事裁定书及协助执行通知书各壹份受送达人浙江素氢泉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送达地址同上受送达人签名或盖章年月日代收人签名或盖章年月日填发人朱冰洋执行送达人当事人签收后将此证寄回(送回)本院立案庭。不能送达的原因或受送达人拒收理由:年月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