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鲁0103民初29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山东广安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王庆双等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广安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王庆双,济南金海滩商贸有限公司金海滩宾馆,济南金海滩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103民初291号原告:山东广安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济南市。法定代表人:鹿艺,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胥杰,女,该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姣,山东齐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庆双,女,1959年2月12日出生,汉族,济南金海滩商贸有限公司总经理,住济南市。被告:济南金海滩商贸有限公司金海滩宾馆,住所地济南市。法定代表人:刘磊,经理。上述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庆岳,山东悦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济南金海滩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法定代表人:王庆双,总经理。原告山东广安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王庆双、济南金海滩商贸有限公司金海滩宾馆、济南金海滩商贸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0日立案。原告山东广安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山东广安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5790元,减半收取12895元,由原告山东广安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 判 长  王利民人民陪审员  乔永欣人民陪审员  关晓军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代理书记员  于 婷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