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粤1972民初641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东莞市翱雄实业有限公司与管文俊、东莞市厚街圣鸿五金厂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东莞市翱雄实业有限公司,管文俊,东莞市厚街圣鸿五金厂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972民初6412号原告:东莞市翱雄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厚街镇厚街村厚涌路1巷3号第2栋1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44190006669608XX。法定代表人:欧阳风德,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邓扬云,广东经致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卓颖,广东经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管文俊,男,1967年7月3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南县。被告:东莞市厚街圣鸿五金厂。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厚街镇厚街村新屋园路13号,组织机构代码为L09511475。经营者:管文俊,男,1967年7月3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南县。原告东莞市翱雄实业有限公司诉被告管文俊、东莞市厚街圣鸿五金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8日立案受理后,于2017年6月21日通知原告7天内预交本案的诉讼费,并告知原告逾期交费则依法按撤诉处理,但原告于2017年6月21日签收预交诉讼费通知书后七日内仍不预交,亦未向本院申请减、缓、免交诉讼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参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陈雪敏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尹丽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