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1执43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9-24
案件名称
王云霞、蔺彦军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云霞,蔺彦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1执432号申请执行人:王云霞,女,汉族,1968年4月20日出生,住石家庄市鹿泉区。被执行人:蔺彦军,男,汉族,1974年3月25日出生,住石家庄市桥西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石家庄仲裁委员会作出的石裁字(2017)第498号裁决书,在执行王云霞与董彦军借款纠纷一案中,为便于该案件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的规定,裁定如下:石家庄仲裁委员会作出的石裁字(2017)第498号裁决书,关于王云霞与董彦军借款纠纷一案,指定鹿泉区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张占素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张 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