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831民初903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李汉纪与王春东、菏泽交通集团有限公司第四汽车运输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泗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泗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汉纪,王春东,菏泽交通集团有限公司第四汽车运输分公司,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菏泽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泗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831民初903号原告:李汉纪,男,1977年10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临泉县。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王思雨,泗水正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春东,男,1971年4月7日出生,汉族,住菏泽市牡丹区。被告:菏泽交通集团有限公司第四汽车运输分公司。地址:山东省菏泽市上海路西淮河路北路之翼物流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700744546700L。负责人:王长江,经理。二被告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曹文翔,男,1985年3月12日出生,汉族,公司员工,住山东省郓城县。被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菏泽中心支公司。地址:菏泽市开发区人民路18号经典国际大厦4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700764800761F。负责人:许忠诚,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孔庆猛,山东六艺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王建峰,山东六艺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汉纪与被告王春东、菏泽交通集团有限公司第四汽车运输分公司、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菏泽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汉纪于2017年7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王春东、菏泽交通集团有限公司第四汽车运输分公司、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菏泽中心支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李汉纪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汉纪撤回对被告王春东、菏泽交通集团有限公司第四汽车运输分公司、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菏泽中心支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为275元,由原告李汉纪承担。审 判 长 王柏翘人民陪审员 孟凡琪人民陪审员 韩 龙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庞玉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