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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282执375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9-20

案件名称

375范群荣与钱东卫、蒋晨英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范群荣,钱东卫,蒋晨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282执375号申请执行人范群荣,男,1973年7月10日生,,汉族,住宜兴市。被执行人钱东卫,男,1970年7月21日生,,汉族,住宜兴市。被执行人蒋晨英,女,1975年11月22日生,,汉族,住宜兴市。申请执行人范群荣与被执行人钱东卫、蒋晨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苏0282民初9545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调解书约定:一、截止2016年11月1日,钱东卫、蒋晨英尚欠范群荣借款本金18万元,由钱东卫、蒋晨英于2016年12月底前归还1万元,2017年、2018年、2019年每年12月底前各归还4万元,余款5万元由钱东卫、蒋晨英于2020年12月底前付清;若钱东卫、蒋晨英任一期逾期未付清,则范群荣可就欠款余额全部向法院申请一并执行。二、本案诉讼费3370元,其中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950元,保全费1420元,由钱东卫、蒋晨英负担,该款已由范群荣垫付,钱东卫、蒋晨英于2016年12月底前直接给付范群荣。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1月12日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经查,被执行人钱东卫、蒋晨英名下均无房屋登记,无机动车登记,无证券开户。蒋晨英名下有住房公积金11700元,已被扣划至本院,该款在支付本案的申请执行费1700元后已将剩余的10000元支付给申请执行人范群荣。本院已将二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其高消费。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了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所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申请书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除上述已执行的财产外,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苏0282民初9545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张祎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杨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