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晋1021执130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王建平与门建福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曲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曲沃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建平,门建福,冯麦萍,辛双才,席海燕,郭建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西省曲沃县人民法院执 � � � 裁 定 书(2016)晋1021执130号之二申请执行人:王建平,女,1963年2月27日出生,汉族,住曲沃县兴华路51号。被执行人:门建福,男,1969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住曲沃县杨谈乡杨谈村西南街118号。被执行人:冯麦萍,女,1971年4月10日出生,汉族,住曲沃县杨谈乡杨谈村西南街118号。被执行人:辛双才,男,1966年6月7日出生,汉族,住曲沃县十七队41号。被执行人:席海燕,女,1975年6月5日出生,汉族,住曲沃县史村镇西吉必村。被执行人:郭建民,男,1963年4月17日出生,汉族,住曲沃县里村镇北柴村东环路158号。本院在执行王建平与门建福、冯麦萍、辛双才、���海燕、郭建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6年4月14日向被执行人门建福、冯麦萍、辛双才、席海燕、郭建民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门建福、冯麦萍、辛双才、席海燕、郭建民于2016年4月17日前按申请执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自觉履行。但被执行人门建福、冯麦萍、辛双才、席海燕、郭建民至今未能全部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辛双才在中国建设银行曲沃县支行工资收入元。本裁定立即执行。(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杨心龙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徐新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