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523执81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8-02
案件名称
刘萌萌、广饶千乘阁餐饮馆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饶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萌萌,广饶千乘阁餐饮馆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法院执行���定书(2017)鲁0523执814号申请执行人:刘萌萌,男,1992年1月17日出生,汉族,现住山东省沾化县。被执行人:广饶千乘阁餐饮馆,住所地:广饶县乐安大街1678号。经营者:崔伟。本院在执行申请人与被执行人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7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广劳人仲案字【2017】第136号仲裁裁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李学海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高 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