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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602执恢175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刘瑛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徐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瑛,徐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602执恢175号申请执行人刘瑛,女,汉族,1964年6月18日出生,高中文化,延安市人,无业,现住延安市宝塔区龙昌园小区。被执行人徐栋,男,汉族,1986年10月21日出生,高中文化,延安市人,志丹县西区采油厂职工,现住延安市宝塔区水文站家属楼。刘瑛与徐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2015)宝民初字第0262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义务,申请人于2017年6月19��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6月19日予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刘瑛于2017年7月4日向本院申请撤销刘瑛申请执行徐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执行,称被执行人徐栋已经履行完毕判决义务。本院经审查,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108条第(2)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2015)宝民初字第0262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安 强审判员 演晴利审判员 李 强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郭 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