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1283执3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7-11
案件名称
连术芹社区李孝崇、刘宝库民间借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海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伦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连术芹,李孝崇,刘宝库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海伦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1283执36号申请执行人:连术芹,女,1973年2月17日出生,汉族,海伦市人,农民,住海伦市。被执行人:李孝崇,男,1972年2月16日出生,汉族,海伦市人,住海伦市。被执行人:刘宝库,男,1963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海伦市人,住海伦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连术芹与被执行人李孝崇、刘宝库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李孝崇、刘宝库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经查二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经申请执行人申请同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的,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长 孙继光审判员 刘文辉审判员 张瑞东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计英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