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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304诉前保6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毕京云、杨潇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毕京云,杨潇,杨大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304诉前保66号申请人:毕京云,女,1969年7月3日出生,汉族,现住淄博市博山区。被申请人:杨潇,男,1985年9月19日出生,汉族,现住淄博市博山区。被申请人:杨大成,男,成年,汉族,现住淄博市博山区。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毕京云诉被申请杨潇、杨大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7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诉前保全申请,请求依法扣押被申请人的鲁C×××××号小型轿车一辆,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了确保本案的顺利审理和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押被申请人的鲁C×××××号小型轿车一辆。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于杨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房雯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