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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1102执23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宁建恭、徐小英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饶市信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饶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宁建恭,徐小英,宁芝,宁志恒,郑水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九条

全文

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1102执237号申请执行人:宁建恭,男,汉族,1944年1月出生,江西省上饶市横峰县人,住江西省上饶市横峰县。申请执行人:徐小英,女,汉族,1977年2月出生,江西省上饶市横峰县人,住江西省上饶市横峰县。申请执行人:宁芝,女,汉族,2009年10月出生,江西省上饶市上饶县人,住江西省上饶市上饶县。申请执行人:宁志恒,男,汉族,2011年7月出生,江西省上饶市上饶县人,住江西省上饶市上饶县。被执行人:郑水良,男,汉族,1980年3月出生,江西省上饶市上饶县人,住江西省上饶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宁建恭、徐小英、宁芝、宁志恒与被执行人郑水良提供劳务者受害纠纷一案中。执行标的为333,563.6元及利息、申请执行费4,903.45元、案件受理费7,362元,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张峻豪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付林源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