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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12民初2405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7-19

案件名称

吴汶栩与韩文艳、刘从邦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汶栩,韩文艳,刘从邦,青岛兴邦茶城经营管理有限公司,青岛泉州商贸城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12民初2405号原告吴汶栩被告韩文艳被告刘从邦被告青岛兴邦茶城经营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韩文艳,总经理。被告青岛泉州商贸城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汶栩与被告韩文艳、刘从邦、青岛兴邦茶城经营管理有限公司、青岛泉州商贸城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上述被告银行存款人民币917万元或查封其等值的财产,原告并已提供了相应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告韩文艳、刘从邦、青岛兴邦茶城经营管理有限公司、青岛泉州商贸城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917万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财产。二、查封原告名下位于青岛市xx区xxx路xxx号、xxx号x层房屋(青房地权市字第××号)。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 鹏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王惟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