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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1125执16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王益祥、王林平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云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益祥,王林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浙江省云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1125执160号申请执行人王益祥,男,1968年1月24日出生,汉族,住云和县。被执行人王林平,男,1973年3月17日出生,汉族,住景宁畲族自治县。本院作出的(2016)浙1125民初112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王林平在判决书确定时间内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王林平在浙江泰隆商业银行云和支行、中国农业银行景宁支行有存款收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扣划被执行人王林平所有的在浙江泰隆商业银行云和支行的账户(账号为62×××56)内存款人民币500元。二、扣划被执行人王林平所有的在中国农业银行景宁支行的账户(账号为62×××18)内存款人民币3800元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蓝 轲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陈伟康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