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晋0821民初157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李某某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李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临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821民初1577号原告:王某某,又名王某某,男,1957年5月26日生,汉族,农民,住临猗县临晋镇代村。被告:李某某,男,1965年10月7日,汉族,农民,住临猗县临晋镇南大站北堡。被告:王某某,女,1966年6月5日,汉族,农民,住临猗县临晋镇南大站北堡,系被告李某某之妻。原告王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8日立案。原告王某某于2017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以和解为由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审 判 长  白熙卫人民陪审员  樊晓娜人民陪审员  张海霞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董 璠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