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821民初157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李某某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李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临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821民初1577号原告:王某某,又名王某某,男,1957年5月26日生,汉族,农民,住临猗县临晋镇代村。被告:李某某,男,1965年10月7日,汉族,农民,住临猗县临晋镇南大站北堡。被告:王某某,女,1966年6月5日,汉族,农民,住临猗县临晋镇南大站北堡,系被告李某某之妻。原告王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8日立案。原告王某某于2017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以和解为由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审 判 长 白熙卫人民陪审员 樊晓娜人民陪审员 张海霞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董 璠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