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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202刑初15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8-16

案件名称

被告人胡文希犯贩卖毒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株洲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文希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湘0202刑初150号公诉机关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胡文希,曾用名胡明西,男,1985年7月20日出生于湖南省株洲县。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7年4月1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株洲市茶陵县公安局看守所。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检察院以株荷检公刑诉(2017)15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胡文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7年6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由审判员陈正刚担任审判长、审判员龙赛梅、人民陪审员周根新参加的合议庭,书记员周甜担任记录。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谢策雄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胡文希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胡文希于2017年3月至4月期间,向吸毒人员凌某、方某某贩卖过4次毒品,具体事实如下:1、2017年3月下旬的一天,被告人胡文希在荷塘区钻石路口以200元钱的价格卖给凌某1粒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及七分左右的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2、2017年3月底的一天,被告人胡文希在芦淞区汉斯酒店门口以200元钱的价格卖给凌某1粒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及七分左右的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3、2017年4月11日15时许,被告人胡文希在荷塘区钻石路口以200元钱的价格卖给凌某1粒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及七分左右的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4、2017年4月11日22时许,被告人胡文希在荷塘区红旗花园小区内以460元价格卖给方某某4粒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及3小包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案发后,被告人胡文希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该院认为,被告人胡文希明知甲基苯丙胺、甲基苯丙胺片剂是毒品仍进行贩卖,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综上,请依法判处。上述事实,被告人胡文希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告人胡文希的供述、证人凌某、方某某等人的证言、尿检报告、对案笔录及对案照片、扣押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株洲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物证检验报告、抓获经过、户籍证明等证据在卷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文希明知甲基苯丙胺、甲基苯丙胺片剂是毒品仍进行贩卖,且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胡文希犯贩卖毒品罪的罪名成立。案发后,被告人胡文希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据此,对被告人胡文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胡文希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7年4月13日起至2020年10月12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陈正刚审 判 员  龙赛梅人民陪审员  周根新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宾宇霞附:判决书引用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