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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727执28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7-14

案件名称

刘瑞峰、贠春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阳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瑞峰,贠春,李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阳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727执28号申请执行人刘瑞峰,男,汉族,1969年4月14日生,住阳原县。被执行人贠春,男,汉族,1963年8月22日生,住阳原县。被执行人李海,男,汉族,1964年9月9日生,住阳原县。刘瑞峰申请贠春、李海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冀07民终1445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刘瑞峰于2017年1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经查,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未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或线索,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二、若被执行人未按协议履行或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田向前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师晓丽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