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329民初1448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7-21
案件名称
李昱君与刘洪伟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余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昱君,刘洪伟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贵州省余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329民初1448号原告:李昱君,男,1964年6月27日出生,满族,贵州省余庆县人,初中文化,余庆县经济贸易局驾驶员,住余庆县。被告:刘洪伟,男,1989年6月6日出生,贵州省余庆县人,住余庆县。原告李昱君与被告刘洪伟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4日立案。原告李昱君于2017年7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李昱君向本院提起诉讼后,在本院宣告判决前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昱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昱君承担。审判员 聂国刚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彭 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