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121财保2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8-10
案件名称
吕萍、肖焘恩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吕萍,肖焘恩,肖培盛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江西省南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121财保21号申请人:吕萍,女,汉族,1955年9月11日出生,住址:江西省南昌市湾里区。委托代理人:XXX,男,汉族,1976年10月24日出生,住址:江西省南昌市湾里区。系申请人吕萍之子。被申请人:肖焘恩,男,1984年10月6日出生,住址:江西省吉安市遂川县。被申请人:肖培盛,男,1976年11月11日出生,住址: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新区。申请人吕萍与被申请人肖焘恩、肖培盛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于2017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非诉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肖焘恩驾驶的、被申请人肖培盛所有的小型轿车一辆(车牌证号:赣A×××××),保全金额为人民币5万元。申请人吕萍已向本院提供了担保人吴静所有的坐落于南昌县象湖新城八月湖路699号的房屋一套用于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吕萍提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担保人吴静所有的坐落于南昌县象湖新城八月湖路699号的房屋一套。二、查封被申请人肖焘恩驾驶的、被申请人肖培盛所有的小型轿车一辆(车牌证号:赣A×××××)。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娄智伶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杜姝蕊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