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5民终4039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4039昆山艾风团膳管理有限公司与牛小路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民终403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昆山艾风团膳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周市镇康庄支路158号。法定代表人:沙凤岐,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祁文君,上海汇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牛小路,男,汉族,住河南省博爱县。上诉人昆山艾风团膳管理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牛小路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2017)苏0583民初64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于2017年7月提出撤回上诉。本院认为,昆山艾风团膳管理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昆山艾风团膳管理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上诉人昆山艾风团膳管理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游冰峰代理审判员 姚栋财代理审判员 俞 渊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王 贞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