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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703民初170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7-29

案件名称

柯黎明与苏志华、陈建英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平市建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柯黎明,苏志华,陈建英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南平市建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703民初1704号原告:柯黎明,男,1957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平市建阳区。委托诉讼代理人:余启青,南平市建阳区水吉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苏志华,男,1976年2月1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平市政和县。被告:陈建英,女,1975年5月1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平市建阳区。原告柯黎明与被告苏志华、陈建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5日立案。原告柯黎明于2017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柯黎明以双方已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理由充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柯黎明撤诉。案件受理费728元,减半收取计364元,由柯黎明负担。审 判 员 余卫东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法官助理 范正刚书 记 员 曾婉芝本案依据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PAGE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