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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503民初213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张荣方与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荣方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503民初213号原告:张荣方,女,1954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住湖州市南浔区。被告:王慧娟,女,1990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湖州市南浔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叶欣,浙江广诚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于2017年1月10日立案受理原告张荣方与被告王慧娟健康权纠纷一案。被告于2017年2月15日申请对原告人体损伤是否构成伤残等进行鉴定,后于同年7月10日撤回鉴定。2017年7月10日,原告以双方已达成协议且被告全部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荣方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其依法行使民事诉讼权利的行为,也不损害国家、集体及第三人的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及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荣方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收取345元,由原告张荣方负担。审判员  邱剑锋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赵练丽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