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80民初2218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9-15
案件名称
曾某某与肖忠财共有物分割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简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简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曾某某,肖忠财
案由
共有物分割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简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80民初2218号原告:曾某某,女,2011年9月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简阳市。法定代理人:曾某1,男,1975年5月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简阳市。被告:肖忠财,男,1953年3月2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简阳市。原告曾某某与被告肖忠财共有物分割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2日立案。原告曾某某于2017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曾某某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曾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曾某某负担。审判员 冯兰林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苟 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