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川0180民初2218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9-15

案件名称

曾某某与肖忠财共有物分割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简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简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曾某某,肖忠财

案由

共有物分割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简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80民初2218号原告:曾某某,女,2011年9月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简阳市。法定代理人:曾某1,男,1975年5月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简阳市。被告:肖忠财,男,1953年3月2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简阳市。原告曾某某与被告肖忠财共有物分割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2日立案。原告曾某某于2017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曾某某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曾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曾某某负担。审判员  冯兰林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苟 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