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281民初794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7946江阴市永光助剂有限公司与夏志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阴市永光助剂有限公司,夏志君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281民初7946号原告:江阴市永光助剂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16967150465,住所地江阴市临港街道西利路118号。法定代表人:朱章英,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姚刚,远闻(江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夏志君,男,1947年4月16日生,汉族,住江阴市。原告江阴市永光助剂有限公司诉被告夏志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6日立案。原告江阴市永光助剂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江阴市永光助剂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理由正当,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江阴市永光助剂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00元(江阴市永光助剂有限公司已预交),由江阴市永光助剂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戈栋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胡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