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526执163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刘斯才、庞士海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斯才,庞士海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高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526执163号申请执行人:刘斯才,男,1962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私营企业主,住山东省高唐县。被执行人:庞士海,男,1973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山东省高唐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斯才与被执行人庞士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庞士海的银行存款、机动车辆、房产等的财产情况,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自动履行支付欠款6000元,申请执行人提供不出其他财产线索,并同意延期执行。被执行人庞士海已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案执行标的金额25972元及诉讼费225元,已执行6000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林宏昌审判员 刘华忠审判员 王 众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刘春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