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721民初1138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0001-01-01
案件名称
山东曹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王士友、陈志秀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曹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王士友,陈志秀,王冬,高忠红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721民初1138号原告:山东曹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700MA3C1Q3E3P,住所地曹县青岛南路中段路东。法定代表人:翟忠庆,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宋玉忠,该行邵庄支行客户经理。被告:王士友,男,1967年10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曹县。被告:陈志秀,女,1969年2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曹县。被告:王冬,男,1987年8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曹县。被告:高忠红,男。1960年7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曹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曹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王士友、陈志秀、王冬、高忠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王士友、陈志秀、王冬、高忠红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合法处置,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山东曹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武照海审 判 员 陈关振人民陪审员 陈国钊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孙 铭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