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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0623执11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10-25

案件名称

张某与祁某婚姻家庭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祝藏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祝藏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某,祁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天祝藏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甘0623执110号申请执行人:张某,住天祝县。被执行人:祁某,住天祝县。申请执行人张某与被执行人祁某婚姻家庭纠纷一案,天祝藏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天法民初字第21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张某于2017年1月1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受理后依法向被执行人祁某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祁某于2017年1月25日前向我院交纳案款10050元,但被执行人祁某至今未履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人民法院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祁某无银行存款、无车辆登记信息、无证券股票持有信息、无互联网存款,经房管部门查询无房产登记信息,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祁某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现因被执行人祁某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张某发现被执行人祁某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再次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佐年审判员  王德民审判员  孔繁胜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刘高年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