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830民初333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宋廷淮、严明珍与江苏东晨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盱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盱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廷淮,严明珍,江苏东晨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
全文
江苏省盱眙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830民初3336号原告:宋廷淮,男,48岁,汉族,工人,住盱眙县。原告:严明珍,女,48岁,汉族,工人,住址同上。两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董伟海,盱眙县经济开发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江苏东晨置业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69134766-X,住所地盱眙县经济开发区洪武大道西侧。法定代表人:纪雪瑛,董事长。原告宋廷淮、严明珍诉被告江苏东晨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晨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6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董伟海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东晨公司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宋廷淮、严明珍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东晨公司给付逾期交房违约金27902元,被告退还原告不应收取的燃气开户费2300元。事实和理由:原、被告双方于2010年11月11日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一份,约定由原告购买被告开发的“山水人家小区”23号楼4单元502室住房一套,房价款为393000元,××应在2011年12月28日前将取得商品房交付使用批准文件的商品房交付给原告。××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第九条中约定,自本合同第八条规定的最后交付期限的第二日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按日向××支付已交付房款万分之一的违约金;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了付款义务,支付了购房款393000元,而被告违反合同约定,于2012年1月15日交付房屋,该商品房直至2016年8月23日才取得商品房交付使用批准文件,被告逾期交房应承担违约金27902元;被告违规收取燃气开户费2300元,也应予退还。被告东晨公司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2010年11月11日,原告(××)与被告(××)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由两原告购买被告开发的“山水人家小区”23号楼4单元502室住房一套,房价款为393000元,合同第八条约定××应当在2011年12月28日前,依照国家和地方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将已取得商品房交付使用批准文件并符合本合同约定的商品房交付××使用。第九条约定××如未按合同规定的期限将该商品房交付××使用,逾期超过90日后,××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合同继续履行,自本合同第八条规定的最后交付期限的第二天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按日向××支付已交付房价款万分之一的违约金。第十一条约定商品房达到交付使用条件后,××应当书面通知××办理交付手续。双方进行验收交接时,××应当出示本合同第八条规定的证明文件,并签署房屋交接单。所购商品房为住宅的,××还需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不出示证明文件或出示证明文件不齐全,××有权拒绝交接,由此产生的延期交房责任由××承担。合同签订后,两原告向被告支付了全部购房款393000元,但被告未按合同约定期限向原告交付房屋,直至2012年1月15日原告领房入住,彼时生活配套设施方面个别单项验收无验收结论,但随着时间的推移配套设施现已齐备。该诉争房屋已于2016年8月23日取得该商品房交付批准文件。商品房买卖合同第十四条对有线电视、电话宽带约定了开户费由买受方自理,对天然气的约定是在房屋交付时将管道铺设到位,并未约定要买受方交开户费,但被告收取原告燃气开户费2300元。盱眙县发改委于2011年5月30日发出的[2011]第34号文件明确规定,对在建、新建的普通住宅商品房管道燃气工程配套费计入商品房基础配套设施成本不再向居民另行收取。上述事实,由原被告陈述,原告提交的购房合同、购房发票,被告收取原告煤气开户费收据,经庭审质证,本院予以认定。本院认为,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本案中,原告按合同及时足额支付购房款,被告应按合同第八条将取得商品房交付使用批准文件的商品房于2011年12月28日前交付原告使用,而被告未能按约定履行该义务,于2012年1月15日将未取得商品房交付使用批准文件的商品房交付原告使用,这种房屋的交付违反了合同约定,属于瑕疵履行行为,从2011年12月29日至2012年1月15日期间,被告依法应承担全额违约责任。从2012年1月16日至2016年8月22日未取得商品房交付批准文件瑕疵交房期间,原告入住时生活基础实施不完备,后随着时间的推移生活实施逐渐完备,此期间被告仍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但原告在接受房屋时理应审查房屋是否已取得商品房交付批准文件,对未取得商品房交付批准文件的商品房原告可拒绝领受。在瑕疵交房期间,原告入住该房并已享受该房带来的利益,如仍按日万分之一违约金由被告全额负担,对被告显失公平,故本院酌定此段时间被告瑕疵交房违约责任按全额的40%承担。被告应承担的违约金为27132元(从2011年12月29日至2012年1月15日计18天全额违约金393000元*0.01%*18天=707元,从2012年1月16日至2016年8月22日计1681天违约金393000元*0.01%*1681天*40%=26425元);被告没有相关依据收取原告的燃气开户费2300元,依法应予退还原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江苏东晨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宋廷淮、严明珍支付违约金27132元;退还给原告宋廷淮、严明珍燃气开户费23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56元,减半收取278元,由被告江苏东晨置业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刘宏杰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赵容达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