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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2223民初353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包雪松与白玉龙、王常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扎赉特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扎赉特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2223民初3534号原告包雪松,男,1975年3月6日出生,蒙古族,农民,住乌兰浩特市。被告白玉龙,男,49岁,蒙古族,农民。被告王常杰,女,46岁,蒙古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包雪松诉被告白玉龙、王常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包雪松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包雪松负担。审判员 忠  耐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刘孙布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