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18民初4718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周振华与上海朱港砼制品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振华,上海朱港砼制品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条
全文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18民初4718号原告:周振华,男,1947年7月28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青浦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聂运梅,上海辉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朱港砼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法定代表人:聂庭贤,董事长。原告周振华诉被告上海朱港砼制品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5日立案。本案于2017年6月19日转为普通程序并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原告周振华于2017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周振华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振华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周振华负担。审 判 长 石晨阳人民陪审员 陈才良人民陪审员 陆晓聪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顾霞婷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