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602执15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卢明德、张松荣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定书
法院
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卢明德,张松荣,漳州速腾体育设施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602执15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卢明德,男,1978年4月6日出生,汉族,住漳州市芗城区,被执行人:张松荣,男,1978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住漳平市,被执行人:漳州速腾体育设施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漳州市芗城区南昌路香格里拉观园11幢901号,组织机构代码68505284-9.法定代表人张松荣。本院立案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卢明德与被执行人张松荣、漳州速腾体育设施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一案,申请执行的款项为3万元及利息、代垫案件受理费1455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查询被执行人银行存款、房产、车辆等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查无房产、车辆登记,银行存款数十元,查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院依法查找被执行人下落未果。被执行人未履行也未按报告财产令向本院申报财产,本院依法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应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林清标代理审判员 姚建平代理审判员 张雨平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孙清炼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