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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025执18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8-07-19

案件名称

叶桂花与陈泰利、陈建章、刘志蓉、内江永贡建材有限公司、资中县合一矿物制粉厂借款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资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资中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叶桂花,陈泰利,陈建章,刘志蓉,内江永贡建材有限公司,资中县合一矿物制粉厂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资中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025执18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叶桂花,女,1966年5月15日出生,汉族,资中县人,住资中县。被执行人:陈泰利,男,1981年6月1日出生,汉族,资中县人,住资中县。被执行人:陈建章,男,1955年4月9日出生,汉族,资中县人,住资中县。被执行人:刘志蓉,女,1956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资中县人,住资中县。被执行人:内江永贡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资中县宋家镇熊桥村。法定代表人:陈泰利,经理。被执行人:资中县合一矿物制粉厂,住所地:资中县宋家镇熊桥村5社。负责人:陈建章,厂长。申请执行人叶桂花与被执行人陈泰利、陈建章、刘志蓉、内江永贡建材有限公司、资中县合一矿物制粉厂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四川省资中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10月26日作出的(2016)川1025民初73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叶桂花于2017年2月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陈泰利、陈建章、刘志蓉、内江永贡建材有限公司、资中县合一矿物制粉厂偿还其借款本金1085333.2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6000元。本院受理后于2017年2月20日向被执行人陈泰利、陈建章、刘志蓉、内江永贡建材有限公司、资中县合一矿物制粉厂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收到执行通知书后立即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即支付标的款1085333.2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6000元,承担本案执行费13313元,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因被执行人陈建章现在服刑,本院于2017年6月7日再次向其送达了本案执行通知书。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陈泰利、陈建章位于资中县房屋,因该房产暂时无法变现,且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现不具备执行条件,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李 举 祥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张立(代)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