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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0403民初9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赵生福与白银君智梦达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白银市平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银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生福,白银君智梦达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白银市平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甘0403民初94号原告:赵生福委托诉讼代理人:袁亚会,甘肃殷剑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白银君智梦达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西团,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武三虎,该公司员工。原告赵生福与被告白银君智梦达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9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生福及委托诉讼代理人袁亚会与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武三虎到庭参加了诉讼。审理中本院以白银君智梦达商贸有限公司涉嫌犯罪为由将该案移送白银市公安局平川分局侦查,该局以该案不符合刑事立案条件为由将该案退回本院。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赵生福的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返还原告购货款395400元、为索要此款所支出的律师费8000元和交通费2000元,共计405400元;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被告从2015年开始经营电子产品的销售,并许诺为所有会员做平台推广。原告欲从其处购买产品,被告称必须先成为其会员,才能以会员价格购买产品。原告便从2015年6月初至7月底通过被告的市场监督员徐潇蕾交纳货款115400元,向被告的法定代表人交纳货款280000元,共计395400元。被告称先将会员赠品电动车和韩式烧烤锅发给原告,等其它货物到了再一起给原告配齐。原告收到赠品后,发现电动车没有电池且无合格证,韩式烧烤锅也并非宣传中称的用途广泛,被告承诺的平台推广也并未实施。时至今日,被告仍未按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原告多次联系被告退款或退货,被告均推诿,故原告诉至法院。被告白银君智梦达商贸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辩称,其对原、被告之间的业务内容不清楚。认为原告提交的证据都属实。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5年5月6日、7月18日,原、被告签订合作协议两份,协议约定双方合作开展嘉峪关零GO汽车市场,由赵生福在嘉峪关为白银君智梦达商贸有限公司发展业务员,当业务人员达到450人时,该公司必须在嘉峪关立刻开启汽车市场,如不能开启,该公司应赔偿赵生福所有损失。合同签订后,赵生福开展了相关工作,并分8次共向被告交纳395400元的会员网络平台租赁费、使用费。后由于双方在合作中产生纠纷,原告提起诉讼。上述事实,有赵生福提交的白银君智梦达商贸有限公司的收款收据八份及双方当事人陈述在卷为凭,并经当庭质证、认证,足以采信。本院认为,赵生福诉请由白银君智梦达商贸有限公司返还货款、承担损失,但其提供的票据仅能证明其向白银君智梦达商贸有限公司交纳的395400元为网络平台使用费、租赁费,其诉请与查明的事实不符,故本院不予支持。同理,对其律师费、交通费也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第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赵生福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7380元,减半收取3690元,由赵生福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甘肃省白银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马应胜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张彩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