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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903执13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任发双申请执行田明宇、田园、四川省翔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任发双,田明宇,田园,四川省翔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903执13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任发双,男,汉族,住遂宁市船山区创新工业园区开善东路。被执行人:田明宇,男,汉族,住四川省射洪县太和镇蟠龙村。被执行人:田园,男,汉族,住四川省射洪县太和镇蟠龙村。被执行人:四川省翔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遂宁市射洪县太和镇民族路6号。法定代表人:田园,该公司执行董事。本院在执行任发双与田明宇、田园、四川省翔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田明宇与案外人XX军、何益顺分别于2012年1月10日、2012年3月20日签订了《联建房协议》和《补充协议》,约定由田明宇投资修建位于射洪县沱牌镇的房屋,并约定该楼房全部归田明宇所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田明宇所有的位于射洪县沱牌镇营业房及住房,查封期间不得买卖、抵押、出租等。查封期限为三年,在查封届满期前,由申请人向本院提出续查封。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陈彦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陈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