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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825执25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高羽与任青浩合伙协议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羽,任青浩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天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825执25号申请执行人高羽,男,汉族,生于1987年9月29日,住四川省天全县。被执行人任青浩,男,汉族,生于1976年10月30日,住四川省天全县。申请执行人高羽与任青浩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任青浩长期在外地务工,未发现其可供执行财产。经告知申请执行人执行情况,其认可人民法院调查。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川1825民初73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时,申请执行人高羽可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邹 波审判员 吴国庆审判员 彭宗华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王彦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