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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1121行审4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7-19

案件名称

团风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汪辉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团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团风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团风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汪辉,丰亚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团风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鄂1121行审46号申请执行人:团风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住所地团风县人民路2号,组织机构代码:09664593-7。法定代表人:吴富强,局长。被申请人:汪辉,男,1988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团风县,被申请人:丰亚兰,女,1989年1月19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申请执行人团风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该局于2016年11月25日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团卫计征决[2016]02097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人作出的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作出的团卫计征决[2016]02097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申请执行人团风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的团卫计征决[2016]02097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为终局裁定。审 判 长  赵德明审 判 员  童新睿人民陪审员  杨梦妮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戴梦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