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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1003民初192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胡福友与陈回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福友,陈回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浙1003民初1927号原告:胡福友,男,1968年4月13日出生,汉族,住台州市黄岩区。被告:陈回顺,男,1978年9月28日出生,汉族,住台州市黄岩区。原告胡福友为与被告陈回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7年3月27日向本院起诉,诉请判令:1、被告立即归还借款本金135000元及支付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归还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的利息;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同年7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胡福友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回顺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经审理查明:被告陈回顺因资金周转困难向原告借款135000元,2014年12月,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该借款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至今未归还。为此,原告诉至本院。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现判决如下:被告陈回顺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给原告胡福友借款135000元,并支付自2017年3月27日起至判决履行完毕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的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00元,由被告陈回顺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陈 昊人民陪审员  王俊麟人民陪审员  罗雄飞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代书 记员  陈苏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