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421民初2218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陈天龙与嘉兴冠誉时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天龙,嘉兴冠誉时装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421民初2218号原告:陈天龙,男,1976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霍邱县。被告:嘉兴冠誉时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嘉善县惠民街道成功路15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21757092234A。法定代表人:阮洁仪。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天龙诉被告嘉兴冠誉时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天龙于2017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嘉兴冠誉时装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陈天龙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并且未损害他人利益,故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天龙撤回对被告嘉兴冠誉时装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郁益民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王海燕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