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525民督2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王祖雄、龚先锋申请支付令督促民事令
法院
远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远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祖雄,龚先锋
案由
申请支付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一十六条
全文
湖北省远安县人民法院支 付 令(2017)鄂0525民督20号申请人:王祖雄,男,1965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远安县,被申请人:龚先锋,男,1971年3月2日出生,汉族,住远安县,申请人王祖雄于2017年7月5日向本院申请支付令。申请人王祖雄称,被申请人龚先锋因承包工程自2016年9月至12月向申请人王祖雄购买水泥欠款人民币132300元,未按约定期限付清。申请人王祖雄提交了被申请人龚先锋2017年1月26日出具的欠条。要求被申请人龚先锋支付欠款132300元。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一十六条规定,特发出如下支付令:被申请人龚先锋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申请人王祖雄欠款人民币132300元。申请费982元,由被申请人龚先锋负担。被申请人如有异议,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不提出书面异议,本支付令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徐建刚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胡雪琴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