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20民初400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沈光中与黄莹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光中,黄莹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20民初4000号原告:沈光中,男,汉族,1967年8月10日出生,住重庆市潼南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文尧,重庆市山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莹,女,汉族,1981年10月24日出生,住重庆市铜梁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沈光中诉被告黄莹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沈光中于2017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光中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沈光中负担。代理审判员 周绪鹏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彭琪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