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921民初84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舟山市银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张诗琪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岱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岱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舟山市银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张诗琪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岱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921民初844号原告:舟山市银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岱山县高亭镇浪琴花园会所二楼。法定代表人:唐春光,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吕赛璐,系该公司员工。被告:张诗琪,女,1989年4月2日出生,汉族,住岱山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舟山市银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张诗琪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舟山市银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舟山市银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舟山市银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舟山市银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陈萌萌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代书记员 虞梦洁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