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3民终836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杜利国与高培新合伙协议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杜利国,高培新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3民终836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杜利国,男,1967年8月5日出生。委托诉讼代理人:申海伟,北京博善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高培新,男,1979年9月3日出生。上诉人杜利国因与被上诉人高培新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7)京0105民初773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7月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杜利国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杜利国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杜利国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法院裁定执行。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春香审 判 员 周熙娜代理审判员 王 奔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法官 助理 李晓晴书 记 员 崔 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