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509执恢66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苏州市吴江区环境保护局与潘伯明处罚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苏州市吴江区环境保护局,潘伯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09执恢661号申请执行人苏州市吴江区环境保护局,所在地苏州市吴江区松陵镇体育路501号。法定代表人蔡建忠,局长。委托代理人沈卫芳,该局副局长。委托代理人黄娟,该局法制宣教科科长。被执行人潘伯明,男,1953年2月9日出生,住所地苏州市吴江区。苏州市吴江区环境保护局申请恢复执行潘伯明环境保护行政处罚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6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苏州市吴江区环境保护局以被执行人已经彻底拆除生猪养殖项目并复耕完毕且家庭困难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苏州市吴江区环境保护局自愿申请停止执行,属于对其实体权利的处置,对其撤销申请应裁定本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吴环罚决字2015/175号行政处罚决定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秦绪栋审 判 员 沈国荣人民陪审员 吴恩泽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赵丽丽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