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603执145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12-05
案件名称
杨尚芬与黄勇、张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杜中印,杨尚芬,黄勇,张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603执1458号之一申请人:杜中印申请执行人:杨尚芬被执行人:黄勇被执行人:张艳本院在执行杨尚芬与黄勇、张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杜中印于2017年6月23日向本院申请变更为本案的申请执行人,并提供了申请变更执行申请人申请书、证据目录、借条、银行转账凭证、银行流水、身份证复印件、债权债务抵偿协议。本院查明,申请人的银行转款凭证及银行流水属实,债权债务抵偿协议杜中印及杨尚芬达成了一致意见,并得到了被执行人黄勇、张艳同意。本院认为,申请人申请变更执行申请人申请得到了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双方同意,三方达成一致意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是一项裁定,裁定如下:变更杜中印为本案申请执行人。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肖忠炜审判员 邹赤波审判员 罗 晖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苏 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