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民终58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逄松海、逄伟波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逄松海,逄伟波,逄本岗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民终58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逄松海。委托诉讼代理人:逄伟玲。上诉人(原审被告):逄伟波。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逄本岗。上诉人逄伟波、逄松海与被上诉人逄本岗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法院(2016)鲁0285民初437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逄伟波、上诉人逄松海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逄伟玲、被上诉人逄本岗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逄松海上诉请求:1、撤销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法院(2016)鲁0285民初4377号民事判决书,依法改判;2、一、二审诉讼费由逄本岗负担。事实和理由:涉案土地由逄松海自2002年承包,逄松海一直耕种,因村委欠逄松海钱,一直没有收回。村委在未经逄松海同意情况下另行发包,责任在于村委,与逄松海无关。且一审土地价格过高,适用法律错误。逄伟波上诉请求:1、撤销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法院(2016)鲁0285民初4377号民事判决书,依法改判;2、一、二审诉讼费由逄本岗负担。事实和理由:涉案土地由逄松海自2002年承包,逄松海一直耕种,因村委欠逄松海钱,一直没有收回。逄伟波于2008年到青岛凤凰东翔印染有限公司工作,没有耕种涉案土地,一审判令逄伟波承担责任,认定事实错误,侵害鲁逄伟波合法权益。逄本岗辩称,逄松海、逄伟波的上诉没有事实依据。涉案土地一直由其二人共同管理,而且逄伟波是主要劳动力,没有逄伟波,逄松海根本种不了。逄本岗在分割土地后即去种地,遭到逄松海、逄伟波阻拦,派出所有报警记录。村委会和街道办事处进行及时调解,每次因为逄松海、逄伟波过激行为使调解无法进行。逄伟波与争议地块有不可分割的关系,逄伟波之所以提出争议地块与其无关,就是想让他70多岁的老父亲逄松海承担全部责任,以达到自己的目的。逄本岗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逄松海、逄伟波停止侵权行为,返还逄本岗承包地0.7亩;2.逄松海、逄伟波赔偿逄本岗损失2520元;3.诉讼费由逄松海、逄伟波承担。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2011年6月27日,逄本岗与莱西市沽河街道办事处后逄家会村村民委员会签订《土地承包合同书》,逄本岗承包了地名为“村西南北地”的土地0.7亩(东邻逄焕光,西邻逄忠帅,南邻沟,北邻路)。2014年9月22日,莱西市农业局颁发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将上述土地进行了登记确认。该宗土地2011年6月27日前由逄松海、逄伟波耕种。逄松海、逄伟波至今耕种该宗土地。一审法院认为,逄本岗与莱西市沽河街道办事处后逄家会村村民委员会签订了《土地承包合同书》,并取得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逄本岗依法取得了涉案土地的承包经营权。逄松海、逄伟波称因为村委会欠其钱,故未归还该宗土地,该原因不能成为逄松海、逄伟波继续耕种涉案土地的合法理由,逄松海、逄伟波可以另案向村委会主张归还欠款的权利。在逄本岗已合法取得涉案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情况下,逄松海、逄伟波无权继续耕种涉案土地,逄本岗要求逄松海、逄伟波返还土地、赔偿损失之主张,予以支持。逄本岗参照本村土地承包价格每年每亩600元主张经济损失,予以照准,从土地承包合同签订之日到逄本岗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按照5年计算为2100元。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规定,一审法院判决:一、逄伟波、逄松海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给逄本岗土地0.7亩(位于莱西市沽河街道办事处后逄家会村,地名为“村西南北地”,东邻逄焕光,西邻逄忠帅,南邻沟,北邻路);二、逄伟波、逄松海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逄本岗人民币2100元;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逄伟波、逄松海负担。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规定,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因未实际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解决。本案中,逄本岗虽与莱西市沽河街道办事处后逄家会村村民委员会签订了《土地承包合同书》,并取得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但涉案土地一直由逄伟波、逄松海占有耕种,逄本岗并未实际对该土地进行经营,即未实际取得该土地的承包经营权,故逄本岗应向有关行政部门申请解决,本案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的受理范围,依法应予驳回起诉。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法院(2016)鲁0285民初4377号民事判决;二、驳回逄本岗的起诉。一审案件受理费100元,由逄本岗交纳,应予返还。二审案件受理费各100元,分别由逄伟波、逄松海交纳,应予以返还。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孙 琦审 判 员 王 楷代理审判员 甘玉军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孔 怡书 记 员 于国英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