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1129执5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8-06-24
案件名称
汪九莲、杨长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万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万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汪九莲,杨长美,万年县华兴学校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西省万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1129执50号申请人汪九莲,女,1968年9月11日出生,汉族,江西省万年县人,经商,住万年县。被执行人杨长美,男,1957年9月9日出生,汉族,江西省万年县人,经商,住万年县。被执行人万年县华兴学校,住所地万年县梓埠镇。法定代表人杨长美,该校董事长。申请人汪九莲依据本院作出的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万民二初字第16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1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其与被执行人杨长美、万年县华兴学校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要求被执行人杨长美、万年县华兴学校立即偿还借款本息530000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进入执行程序后,经本院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四查”,查明被执行人杨长美在江西华兴生态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江���华兴生态园开发有限公司、万年县华兴生态农业专业合作社有股份,在万年县陈营镇长宁路5-7号有房产2栋(面积分别为:323.22平方米,已抵押,抵押时间:2013.11.21,抵押权人为:万年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抵押金额分别为:95万元及利息,已被万年县公安局查封),在万年县梓埠镇李家村有房产6栋(面积分别为:2077.72、4055.3、4055.3、6511.66、435.92、945.62平方米,规划用途:教育,已抵押,抵押时间:2009.12.2,抵押权人为:万年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抵押金额分别为:105万元、30万元及利息,已被万年县公安局查封);查明被执行人万年县华兴学校在万年县梓埠镇余卢墩头村有房产2栋(面积分别为:3910.36、2092.76平方米,规划用途:教育,已被万年县公安局查封),在万年县梓埠镇余卢村有房产9栋(面积分别为:48.47、4016.72、2208.32、2208.32、2113.95、1944.8、125.15、3201.9、1636.4平方米,规划用途:教育、综合,已抵押,抵押时间分别为:2004.11.24、2007.5.9,抵押权人为:万年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城区信用社,抵押金额分别为:390万元、60万元、40万元及利息,已被万年县公安局查封),暂未发现二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且被执行人杨长美隐匿在外,下落不明。截止目前共实现债权0元,待执行标的530000元。已依法将被执行人杨长美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万年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万民二初字第16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若申���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尚有财产可供执行,可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郑高科审判员 李亲孟审判员 胡颖辉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方文谦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