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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1刑更5688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7-19

案件名称

钟建云抢夺、抢劫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南昌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钟建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1刑更5688号罪犯钟建云,男,1986年11月5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分宜县人。现在江西省赣江监狱服刑。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于2013年3月5日作出(2013)温瑞刑初字第277号刑事判决,认定钟建云犯抢夺罪、抢劫罪(累犯),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6000元,责令退赔11677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江西省赣江监狱认为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7年2月28日提出减刑建议书,同年6月16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进行了审核。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钟建云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安心改造,自觉遵守监规,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学习。在劳动中服从分工,积极肯干,较好地完成了劳动任务,多次获得表扬奖励。本次减刑缴纳罚金2000元已上缴国库。但未履行责令退赔。经委托江西省赣江监狱将该犯的改造表现和拟减刑情况公示,无异议。本院认为:罪犯钟建云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但未履行责令退赔,减刑幅度从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钟建云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2年9月8日起至2018年3月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水金审判员  吴明军审判员  简布礼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巫慧群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