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681执4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郭月渊、王火全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龙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月渊,王火全,郭旺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龙海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681执40号申请人:郭月渊,男,1978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住龙海市,被执行人:王火全,男,1984年4月19日出生,汉族,住漳浦县,被执行人:郭旺才,男���1970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住龙海市,执行申请人郭月渊与被执行人王火全、郭旺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龙民初字第395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王火全、郭旺才的财产进行了查证,经向国土、房产、银行、车管、工商等部门查询,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因此,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又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海清审判员 陈李军审判员 郑建东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陈春强PAGE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