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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181执29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7-11

案件名称

陈雨生与刘成荣、肖春梅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长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雨生,刘成荣,肖春梅,天长市马城面粉厂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181执296号申请执行人:陈雨生,男,1964年9月7日出生,汉族,经商,高中文化,住安徽省天长市。被执行人:刘成荣,男,1958年3月17日出生,汉族,经商,高中文化,住江苏省盱眙县。被执行人:肖春梅,女,1964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经商,初中文化,住江苏省盱眙县。被执行人:天长市马城面粉厂,住所地安徽省天长市铜城镇桥南。法定代表人:刘成荣,该厂厂长。本院在执行陈雨生与刘成荣、肖春梅、天长市马城面粉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也暂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董茂军审判员  王 俊审判员  李贻明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张 程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