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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321执252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姚靖寰、毛宗燕民间借贷纠纷���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阳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朔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姚靖寰,毛宗燕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阳朔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321执252号之三申请执行人姚靖寰,男,1977年7月17日生,汉族,住桂林市象山区。被执行人毛宗燕,女,1975年2月2日生,汉族,住阳朔县。申请执行人姚靖寰与被执行人毛宗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阳朔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桂0321民初68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姚靖寰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4月11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毛宗燕于2017年7月6日交纳30000元,本院于2017年7月10日依法扣划被执行人毛宗燕1618元,申请人姚靖寰表示放弃逾期履行利息并同意本案结案。本院认为,经被执行人毛宗燕自动履行及本院依法扣划,本案案款31250元、申请执行费368元已全部执行到位,本案应当执行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阳朔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桂0321民初682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效力。审判员  夏兆海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李成俊 关注公众号“”